【内容摘要】 唐君毅的境界论是其自由论的最后表达,就是通过心灵境界的感通、不断越升,使主体性的生命存在赢获越来越高层级的自由。“心灵九境”也就是九种不同层级的自由境界;而其初始设定,则是某种主体性的“生命存在”。这种理论建构固然体现出现代新儒家执守于“道德自我”的形而上学思维特点,但同时开启了某种更为本源的思维视域的可能性,启示我们思考如何回归本源生活,进入自如境界,赢获最高层级的自由。 【关键词】心灵九境;自由;道德自我;心境感通 郭萍,青岛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关于现代新儒家唐君毅在其最后的巨著《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中建构的心灵境界论,已有众多研究成果;但关于唐君毅的境界论与其意志自由论之间关系的研究,却还不多见。事实上,唐君毅的境界论是其自由论的最后表达,就是通过心灵境界的感通、不断越升,使主体性的生命存在赢获越来越高层级的自由,因此其心灵境界的九个层级与其论及的自由意义的八个层次之间隐藏着某种对应性,可以说,“心灵九境”也就是九种不同层级的自由境界;而其初始设定,则是某种主体性的“生命存在”。这种理论建构固然体现出现代新儒家执守于“道德自我”的形而上学思维特点,但同时开启了某种更为本源的思维视域的可能性,启示我们思考如何回归本源生活,进入自如境界,赢获最高层级的自由。 这种中国式的自由观念,不同于大多数西方思想者所热衷的关于群己权界的政治自由观念,乃是从精神层级上追求生命、心灵的自由。进一步就中国儒道释三家而言,儒家又与追求“忘世的自由”的道家和“出世的自由”的佛家不同,儒家始终对现实生活保持一种积极态度,投身生活,体验生命,昭显的是一种“入世的自由”[①],即主张人(主体)不仅仅是如其所是地“在生活”,而且是有觉悟地“去生活”,即在觉悟到生活本身如此这般的同时觉悟到自己的本性如此这般,通过这般“觉悟”,使主体不断超越既有的自我,进而在不同层级上拥有心灵自由。 一、不同境界的自由 现代新儒家大都善言“境界”,如冯友兰、方东美等都提出了各自的境界论。唐君毅《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中所提出的“心灵九境”论,通过对《易传》“感而遂通”内涵的揭示和阐发,同时借助佛教“观”的概念,证成了相对圆融的生命境界论,是很独特的思考进路;而其内容之丰富、体系之庞大,思想之深邃,堪称新儒家境界论中的巅峰。他以横观、顺观、纵观三个维度,构建了九个拾级而进、依次超越的心灵层级,而此境界提升的过程同时也是通过本心的明觉、自觉、自律,在越来越高的境界上赢获心灵自由的过程。 心灵九境通过“三观”达成:1.横观种类(事体、性相、功用);2.顺观次序(客观境、主观境、超主客观境);3.纵观层位。“纵观”其实就是“综观”,即横向三观与顺向三观的综合观照,如此的结果构成“九境”,亦即九级层位、九种境界:① 万物散殊境,② 依类成化境,③ 功能序运境,④ 感觉互摄境,⑤ 观照凌虚境,⑥ 道德实践境,⑦ 归向一神境,⑧ 我法二空境,⑨ 天德流行境。如此一来,唐君毅将一切宇宙的、社会的、人生的问题,一切有关科学的、政治的、伦理道德的、文学艺术的或宗教的理论和思想,统统对应到“心灵九境”这个三维立体的体系中。 其实,所观之“境”就是身处其中的生活之不同层级上的方方面面,而唐以“人生之本在心”表明,“心”代表“我”之主体性存在,因此,“心”每通达一“境”,也就是主体在不同层级上觉悟生活的过程,而在这种觉悟中,主体实现了自身“日新又日新”,在越来越高的层级上获得自由,可以说,自由的实现就是不断超越既有主体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对既有主体的超越并不意味着对主体的放弃。自由毕竟还是作为主体性的人的自由,离开主体就谈不上什么自由,追求自由本身就是一个主体性的诉求,因此,彻底取消主体性的做法是自我悖谬的。超越主体的自由,是指超越既有的、旧有的主体,是不断地放弃旧有的主体性、同时生成新的主体性的过程,这种不断被超越又不断新生的主体性,也可以用孔子所提倡的“君子不器”(《论语·为政》[②])来表达。 唐君毅的境界论,设想了心灵的九次提升,这就意味着对既有主体性的九次超越,因此实现的是不同层级上的自由。依其理论中的三种“观”法,可以从两个形下层级、一个形上层级、总共四个不同维度上理解“九境”所达到的自由: 前三境是客观境,是在形下的知识论层级上的自由。这是心灵之我作为自然存在者、客观化的存在对生命、生活的觉悟,体现了人对自然界的认识,相当于康德所说的通过理论理性的运用,掌握自然的必然规律,赢获作为自然存在者面对自然界的自由。 中三境是主观境,是在形下的伦理层级上的自由。这是心灵之我作为社会伦理政治化的存在者对生活、生命的觉解,体现了人作为道德文化的存在者的特殊和可贵之处,人的道德自觉、文化自觉对自身行为提出“应然”的要求,这是人所赢获的专属于人的自由,这一“应然”要求的提出和遵守都来自主体性的选择,由是体现出人的自由。 这个层次上的自由是人在政治伦理层面上的权利的自由,个人自由权利所以必要,乃是要促进个人之社会性、文化性的生活价值,而这不全属于个人本身。这种被西方自由主义者奉为圭臬的个人自由权利,在唐先生看来却是实现更高自由的基点而非自由的终点,因此,限于此层次的自由是不够的,这一点在唐先生对自由意义进行的八个层级的区分中将此归为第四个层次可以为证。[③] 但不论在知识论层级上,还是在伦理层级上,心灵之我还只是一个作为相对主体性的存在者,因而到此为止,主体所赢获的都还是形下层级上的自由。要实现更高层级上的自由,则需要由形下层级向形上层级越升。 后三境是超主客观境,在此,心灵之我超越了作为形而下的主体性的存在,提升到了形而上的层级上,心灵体现为绝对唯一的形上的主体。在此层级上,又可具体分为神学信仰维度上的自由和哲学道德理性维度上的自由。这个主体首先是以“神”的身份出场,现于“归向一神境”。“神”看似是相对于心灵之我的一个客观化的形而上者,其实质仍然是心灵之我的投射,此神就在自我心灵中,其实“神”就是自我之心灵,抑或心灵之自我。相应地,在此境界中,这个形上的主体所获得的是宗教信仰性的自由。虽然达到了形上的层级,然儒家的自由观显然不会止步于神性的阶段,也不会将自我身为一个神性的存在者,而是始终关注于人,自我作为人的存在所应达到的境地,所追求的最高层级的自由——“天德流行境”,这是作为形而上者的主体所达到的最高层级的自由,而此主体相当于康德的“实践理性”的主体,在此,“道德自我”、“道德理性”已不同于“道德实践境”中的道德理性了,唐将之提升到了形上本体的地位上,是通达天地、流行于宇宙的最高法则。而“我法二空境”,在我看来,是宗教性的信仰自由向哲学化的德性自由的过渡。此境界与唐先生论及的第七个层次上的自由意义应和,在此境界中获得的是胸襟度量之自由。通过自觉到“空”,最终领悟到“德”,将属于人伦范围的“德”推扩至整个宇宙,并作为天地宇宙之本质,而心灵自我在不断的觉解中超越既有自我,最终放弃了神性的形上主体,而越升、生成哲学(理性)的形上主体,最终成为“天德”的化身,相应地,唐先生认为人类追求自由之最高意义,就是可称之为"能涵盖一切现实与可能的人生文化之价值,而加以肯定、生发、成就"之仁心呈露的自由。 境界的提升与自由的实现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如果放弃超越,反而会回落到更低一级的层级上,因此,要实现更高层级的自由,需要主体不断的超越既有的自我。那么,通过唐君毅的“心灵九境”,我们能实现儒家所追求的最高层级的自由吗? 二、道德自我的执守:自律即自由 在唐君毅的境界论中,“九境”是通过心之“三观”而开显出来的,因此,其关键在于如何“观”(客观、主观、超越主客观)。显然,不论是哪种“观”,都意味着已经预设了一个主体,即:谁在观?要么是神在观,要么是“我”在观。虽然“观”这个概念是源自佛教,但作为儒者的唐不会认同宗教神学的“神在观”的立场,而会认为是“我”在观,且因“人生之本在心”,所以,更明确地说,是我的心灵在“观”。那么,其境界论的逻辑脉络就是“九境”归于“三观”,“三观”归于心之“一念”。 自其约者而观,则此九境自不必更开之为无穷,亦可约之为主观境、客观境、主客境之三,更可约之为此生命存在之心灵与境感通之一事。此当下生命存在之心灵,与当前之境感通一事,更可收归于一念。[④] 可见,九境的构造实质上就是心灵的构造,即一切皆出自“此念之自化而自生”[⑤]。当然,唐在儒家立场上所持的“此念”乃是“心灵”之念。相对于程朱理学的“一理万殊”,唐君毅的理论是“一心万殊”。那么,这是怎样的心灵?即:这是怎样的主体呢?郭齐勇曾精辟地指出:“唐是一位博大的哲学家。他会通中西,融贯三教,创造性地建构了‘性’‘道’一元、‘体’‘用’‘相’多面撑开的文化哲学系统。这一系统以道德自我为中心。”[⑥] 在唐君毅的哲学体系中,这个“道德自我”就是“心灵”。因此,此“心灵”是道德的心灵,此主体也即一个道德主体。 现代新儒家依道德进路构建自己的哲学体系,以期由道德意识直接展露一超越的、道德的实体。这就在既定的道德之下预设了一个现成在手的主体,心灵、人的主体性这样的东西都是某种“现成在手的”(vorhanden)存在者(Seiendes)。以此为预设,其所谓自由,自然也就是一种既定道德范围内的自由了。这是怎样的自由呢?简言之,就是“自律即自由”。 由于道德自我的执守,所指向的自由也最终是以道德自律为内容的自由。其实质是以现成的道德规范为预设,通过主体的道德自律证明自身自由的存在,即主体以自主地做出“应然”的道德选择,而体现出主体的自由性。那么,在此前提下,主体所赢获的自由也只是有限地摆脱既有的主体性,由形下的道德主体提升到形上本体“心”的主体,然对既有主体的本质并没有放弃,因为其预设的道德始终在那里束缚着主体。尽管由伦理层级的道德,越升为宇宙天德,是道德自我的不断推扩和放大,但道德本身始终作为一个前提预设摆在那里,没有被超越。 康德当初提出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是基于对人的道德实践价值的高扬而限定理论理性的范围,认为只遵守自然律、也即必然性的支配,(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