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形式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同时,地方政府向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注资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其替政府融资,不得新增各类隐性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注入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 根据意见,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有7种主要形式: 鼓励中央企业对节能环保、科研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行业加大投入,各地可根据发展实际,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对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行业加大投入;按照预算管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通过安排预算资金、划拨政府资产等,支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更好地在公益性行业发挥作用;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本配置功能,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发挥税收等政策引导作用,国有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促进实现支持关键领域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等政策目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财政、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公益性行业。 意见还要求,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实行有针对性的考核措施。同时,要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发挥社会参与和监督作用。(记者吴秋余) 《 人民日报 》( 2017年12月20日 02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