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微信登录

微信扫码,快速开始

农人学堂 致知格物 修身 佛家 查看内容

刘清平:“主观”何以变成了“客观”?

2017-12-24 16:37| 发布者: 小孔| 查看: 432| 评论: 0

摘要:   【摘要】在认知理性精神的主导作用下,西方主流哲学中长期存在着扭曲主客观概念的现象,一些大师也自觉不自觉地将“客观”与“普遍”“必然”“理性”“中立”等随意等同起来,结果违反逻辑同一律生成了混淆偷换 ...

  【摘要】在认知理性精神的主导作用下,西方主流哲学中长期存在着扭曲主客观概念的现象,一些大师也自觉不自觉地将“客观”与“普遍”“必然”“理性”“中立”等随意等同起来,结果违反逻辑同一律生成了混淆偷换、表述不清等后果,在学术话语和日常言谈中都产生了严重的误导效应。

  一、混淆主客观概念的三个案例

  无论在学术话语中还是日常言谈里,“客观”和“主观”都是人们经常运用的概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在不少西方哲学大师的经典文本里,它们往往在与“理性”和“感性”、“普遍”和“特殊”、“必然”和“偶然”、“真理”和“谬误”、“中立”和“偏倚”等术语的比附纠缠中,被外在赋予了一些本不相干的扭曲内涵,结果出现了种种把原本具有主观性的东西硬说成是“客观”的混乱说法,甚至还因此在主客二元对立的理论架构中,断言这些东西不是“主观”的。

  例如,在讨论道德领域内的“实践诸原理”时,康德就指出:“如果这些原理的条件被某个主体看成是只对他自己的意志有效,它们就是主观的。如果这些原理的条件被认为是客观的亦即对于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有效,它们就是客观的。”[①] 一百多年后,西季威克在讨论审美现象的时候也主张:“说美是客观的,并不意味着它作为美的存在不依赖于它与任何心智之间的关联,而仅仅意味着存在有某种对于所有心智来说都有效的美的标准。”[②] 又过了一百年,在讨论社会科学中的意义理解问题时,哈贝马斯依然反复声称:倘若某种评判标准对于所有人都是普遍必然地有效的,或者具有大家一致同意、属于第三人称、源自旁观者、不偏不倚等特征,它就是客观的,反之则是主观的。[③]

  不难看出,尽管讨论的对象和具体的语境有所不同,这几位西方哲学家却流露出某种明显相通的倾向:即便在考察那些无疑包含着主观因素的道德价值、审美评判、意义理解等现象的时候,他们也不再是用“客观”这个词如其本义地去指那些“在人们主观心理之外存在”的东西,而是转而用它去指那些“对于所有人的主观心理都普遍有效、必然成立、理性中立”的东西;与之相应,他们也不再是用“主观”这个词如其本义地去指那些“在人们心理之中存在”的东西,而是转而用它去指那些“只是对于某些人的心理才特殊有效、偶然成立、感性偏倚”的东西。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在他们的理论话语中,许多原本包含浓郁主观因素的东西,不仅被硬性地贴上了“客观”的标签,而且还因此不能被视为“主观”的了。

  例如,人们在道德领域内遵循的种种实践原理,诸如“不可说谎骗人”、“应当慷慨大方”等等,一方面自然会涉及其他人的“客观”存在,因而可以说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又肯定要涉及行为者心中的意志、情感、认知等“主观”因素,因而可以说同时也具有“主观性”。可是,按照康德的解释,如果它们只是特殊偶然地适用于某些人的主观意志,却不适用于另外一些人的主观意志(或者换一种方式说,如果它们“要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们就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而如果它们能够普遍必然地适用于所有人的主观意志,因此没有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能够改变或抗拒它们(或者换一种方式说,如果它们“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们就不仅摇身一变成为“客观”的,而且还因此不再是“主观”的了,甚至在道德价值的等级排序上,也要优越于那些只是特殊偶然地适用于某些人意志的实践原理。然而,事情很明显:即便在“能够普遍必然地适用于所有人意志”的情形下,这些实践原理岂不是还像“只是特殊偶然地适用于某些人意志”的情形那样,包含着无可否认的主观心理因素,并且因此具有无可否认的主观性吗?

  再如,西季威克的解释也会推出类似的奇怪结论:假定人们在评判这朵玫瑰花美不美的时候,出现了“以他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意见分歧,亦即张三认为它美而李四却认为它不美,它的美就是“主观”的(带有人们各自的爱好偏见),而非“客观”的;而假定人们在评判那朵玫瑰花美不美的时候,达成了“真理”一般的共识,不再“以他们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亦即每个人都认为它美,没有异议,它的美就不仅摇身一变成为“客观”的,而且还因此不再是“主观”的了,甚至在审美价值的等级排序上,也要优越于前一朵玫瑰花。然而,事情很明显:既然这两朵玫瑰花的美都既要涉及它们本身的客观形状色彩,也要涉及人们自己的主观心理要素,因而都同时兼有无可否认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宣称:前者的美就只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后者的美却只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呢?

  又如,哈贝马斯将那些“普遍必然地有效、大家一致同意、属于第三人称、源自旁观者、不偏不倚”的评判标准视为“客观”的说法,也不妨作如是观:鉴于这类术语原本就是用来描述在人们心理之中存在的某些无疑包含主观因素的观点或态度的,我们凭什么一方面硬把“客观”的标签加在它们头上,以致否认它们必然具有的主观性,另一方面却把那些“特殊偶然地有效、只是某些人同意、属于第一或第二人称、源自参与者(利益相关者)、有偏有倚”的态度或观点打入“主观”的冷宫,以致否认它们也可能包含着客观的因素呢?不管怎样,哪怕某个人在评判调解另外两个人的纷争冲突时,确实站在了“各打五十大板”的旁观者立场上,这种“属于第三人称”的“中立”标准岂不是也像两位参与者各执一端的“偏倚”标准那样,位于这位旁观者的主观心理之中,体现了这位旁观者的主观价值意向,因此怎么能够说它就不再是“主观”的,而是摇身一变成为“客观”的了呢?

  不幸的是,在西方哲学大师上述理论话语的表率作用下,这类扭曲主客观概念的做法还逐步蔓延到了全球学界,甚至进一步影响到了普通人,导致他们也倾向于在日常言谈中把那些对于一切人的主观心理都普遍适用、必然有效、理性中立、无力改变(不可抗拒)的东西说成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哪怕这些东西本身包含着十分鲜明的主观因素。说白了,我们今天常常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认为人类社会具有某些“不以人们主观意识(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甚至热衷于把“娘要嫁人”的内心意向也与“天要下雨”的自然现象相提并论,都说成是世界万物“不可抗拒”的“客观”趋势。然而,这种做法的错谬之处也是一目了然的:如果说“不可说谎”的实践原理、某些东西的“美”、各打五十大板的“旁观者标准”、“娘要嫁人”的内心意向等等,原本无一例外地统统具有不容否认的主观性,我们为什么非要把它们说成是“客观”的,甚至还因此拒绝承认它们是“主观”的呢?这样说岂不是不但背离了它们原本就包含主观因素的本来面目,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潜含着偷换概念的嫌疑,以致只会造成充满负面意义的理论混乱么?

  二、认知理性精神的误导效应

  反讽的是,追根溯源我们会发现,这类违反逻辑同一律而扭曲主客观概念的做法,恰恰植根于西方主流哲学从古希腊起就开始形成的“认知理性”精神之中,以致可以看成是后者在演变发展中陷入深度悖论的一个集中表现。

  众所周知,古希腊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基于“求知是人的本性”的理念,特别强调人们旨在揭示世界万物本质规律的理性认知活动的重大意义,甚至将具有逻辑思维的理性能力说成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相形之下,对于在人类生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的情感、意志、本能、欲望等感性因素,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理性大师却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否定性的贬抑态度,认为它们要么会在认知领域干扰理性思维追求真理知识的精纯努力,导致歪曲事实真相的谬误意见,要么会在道德领域妨碍理性灵魂达成伦理德性的高尚旨趣,引发沉迷欲情声色的堕落恶性。这种认知理性精神在柏拉图的《斐德罗篇》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其中栩栩如生地描述了理性御者如何克服激情良马和欲望劣马的拖累,驾驭着“灵魂马车”周游天界,去追求只有理性才能达致的真善美存在。[④] 正是在这类观念的影响下,西方主流哲学才在二分架构中逐步把理性认知与感性情意割裂开来,并将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就连现代的经验主义思潮,虽然拒绝接受理性主义思潮贬抑感性认知(经验)的观点,却依然明确认同了理性认知与感性情意的截然分离,甚至还像理性主义思潮一样,在伦理道德等非认知领域充分肯定了理性因素的支配地位。

  另一方面,认知理性精神在西方主流哲学中的这种形成确立,又是与人们作为“主体”运用“主观”的理性能力追求有关“对象—客体(object)”的“真理”知识的行为体验直接相关的:在认知领域内,正如“这朵花是活的”与“这朵花是美的”两个命题的鲜明反差可以见证的那样,那些围绕日月山川、花草鸟兽等客观事物本身取得的认知成果,由于与感性的情感意志关联不大,一般较少出现因人而异的现象,因此人们也更容易凭借“主观认知”符合“客观事实”的标准,评判它们的真假特征,最终达致大家都能接受的普遍共识。相比之下,那些围绕善恶美丑、社会现象、心理感受等要么牵涉到感性情意、要么本身就是主观的属人事物取得的认知成果,却比较容易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形,以致你认为是真的我却认为是假的,难以形成众人公认的一致结论。主要就是基于这类在理性认知行为中形成的具体体验,西方主流哲学才倾向于依据认知理性精神主张:既然有关“对象—客体”的真理认知排除了“主观”感性情意的负面干扰,它们就不但可以普遍必然地适用于所有同类的描述对象(如同1+1=2的数学真理普遍必然地适用于一切有量值的东西那样),而且还会被一切“有理性者”普遍必然地认可接受,不会出现纷争异议,如果出现了便属于“主观”的“意见”或“谬误”了。

  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西方主流哲学的理论语境里,“客观”的概念便常常与“理性”、“普遍”、“必然”、“真理”、“中立”的概念缠绕在一块了。举例来说,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就反复强调了针对宇宙万物的“实是(存在)”展开的“理性”认知内在固有的“普遍性”和“必然性”。[⑤] 一千多年后,斯宾诺莎仍然声称:“理性的本性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在于真实地认知事物自身”。[⑥] 也正是基于这类缠绕,如同麦金太尔指出的那样,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客观一词就意味着有某种非个人的、没法选择的标准”,“个体对于这些标准没有选择的自由”,[⑦] 并且从中进一步生成了一种相当流行的观念:任何人们“无力改变(不可抗拒)”、因而“一定如此”的普遍必然现象,都内在地遵循着“不以人的主观意识(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毫不奇怪,在“客观”概念与“普遍”、“必然”、“理性”、“真理”、“中立”的概念如此硬性地捆绑在一块,并且经历了上述奇妙的语义扩张后,“主观”的概念也相应地与“感性”、“特殊”、“偶然”、“谬误”、“偏倚”的概念纠结在一起了,同样导致了它在日常语用中本来具有的原初语义遭到严重的扭曲。结果,在西方主流哲学的理论语境里,倘若某种认知、观点、评判、态度被说成是“主观”的(或者被说成是“缺少客观性”),(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最新评论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

1858076765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