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代中国的法哲学与法学,基本上是西方舶来品;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中华法系的法哲学与法学可谓荡然无存。所以,应当重建中国的法哲学,即建构现代性的中国法哲学。宋大琦《明儒礼法学的心性论基础及其现代启示》是重建中国法哲学的一种重要尝试。此书涉及三个问题:个人主义是否拒斥形而上学?阳明心学是否可以被定性为“道德个人主义”?现代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是否只是思想自身发展逻辑的结果?事实上,现代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并非没有自己的形而上学基础;阳明心学既非个人主义的,也非道德主义的;现代个人主义并不仅仅是思想自身逻辑的结果,而是现代性的生活方式的产物。 【关键词】儒家;心性;礼法;道德;个人主义;政治哲学 当代中国的法哲学与法学,基本上是西方舶来品;在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中华法系的法哲学与法学可谓荡然无存。所以我多次谈到:应当重建中国的法哲学。近读宋大琦先生新著《明儒礼法学的心性论基础及其现代启示》[①](以下简称“宋书”),感觉此书的取径是颇为独到的,运思是颇为深刻的,实为重建中国法哲学的重要尝试。 不仅如此,宋书的意义不限于法哲学,实际上是一种涵义更为广阔的政治哲学探索,即是儒家现代政治哲学的一种建构。宋书所谓“礼法学”或“法哲学”,其实质是政治哲学。作者自己说:“如果法哲学不只停留在思想家的头脑中,而是要变为一种行动(这时它可能更应该叫政治哲学),……”[②] 这个表述可能不确切,因为“政治哲学”并不是法哲学在实践领域的运用,即并非某种“应用法哲学”。但细看宋书探讨的“礼法”问题,其实是制度安排问题,这确实就是政治哲学的课题。而且从历史文献看,“礼法”作为一个合成词,大约初见于《荀子》,其意正指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这确乎是政治哲学的基本课题。[③] 所以可以说,宋书是以法哲学的视野来检视政治哲学问题。近年来,关于儒家政治哲学的研究成果不少;但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研究儒家政治哲学,却是宋书独出心裁的思想路径。 宋书的理论意图是很鲜明的:要为现代性的法哲学或政治哲学寻找一块牢靠的“基石”。宋书认为,古典法哲学与政治哲学是建立在整体主义的形而上学体系基础上的;而现代西方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则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这种个人主义拒绝形而上学。后者顺应了生活方式的现代转变,这是应当肯定的;然而它缺乏确定性,缺乏某种牢靠的“基石”。所以,虽然今天的“思想家们已经在个人主义的大地上,(但)还要不断地寻找更可靠、更合适的基石”[④]。为此,宋书提出:这个基石就是一种特别的个人主义——儒家的“道德个人主义”,它可以在王阳明的良知学那里找到自己的思想资源。[⑤] 宋书将现代性的根本特征概括为个体性,并认为儒学、或某些儒家学派蕴涵着现代性,这些都是我所赞同的。但我感觉宋书的一些观点还可商榷,例如:个人主义是否拒斥形而上学?阳明心学是否可以被定性为“道德个人主义”?现代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是否只是思想自身逻辑的结果? 一、个人主义是否拒斥形而上学 宋书的这样一些基本判断,我认为是正确的:“现代性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一个立足点,相反,它更需要立足的基石”;这个基石就是个体性、或曰“普遍个体主体性”;具体来说,“自由、平等、民主、人权这一切在制度层面显现出现代性的东西,在法哲学上的根基是每个个体主体性的挺立,通俗地说,是个人主义”;这是因为,“在后威权时代,人们成为了没有权威来作主、没有体系可挂靠的个人,每个个人必须为自己找一块立足的基石,从中生长出属于个人的安身立命体系,否则在面对复杂世界时他就会发生认知和决策混乱”。[⑥] 这些论断,颇有道理。 但我感到疑惑的是:宋书一方面认为个体性就是现代性的基石,另一方面却又认为这个基石并不牢靠,这个基石还需要基石——基石的基石。为此,宋书所提供的论证是:“个人主义基石只是判断和决策的一个立足点,在这一点上可以生长出无数个可以自圆其说的体系,每一个体系都没有对其他体系的优先权”[⑦];换言之,这是一种相对主义的混乱状态。唯其如此,宋书才能提出自己的宗旨:要为个人主义寻找一块更为牢靠的基石。否则,宋书的全部工作也就没有意义了。但我们发现,宋书为个体性所找到的基石,仍然是个体性。这样一来,个体性的基石就是个体性。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宋书所说的“个体性”,其实有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形而下的概念,是指的“每一个个人”,“它失去了笼罩世界的能力,只属于个人”;另一个则是形而上的概念,乃是“普遍个体主体性”,而“特殊个体笼罩力的衰落,正是普遍个体主体性挺立的结果”。[⑧] 宋书并未陷入上述荒诞的自相矛盾,而是提供了这样一种理路:要寻找或建构一种形而上的主体性,来为形而下的个体性奠基。我个人认为,这是宋书在哲学上最深刻的一点,也是宋书的宗旨得以成立的关键。当然,我这个判断仅仅是从“观念奠基”的角度来讲的;至于从“观念生成”的角度来讲,则也还是可以讨论的,但这个问题留到本文第三节再去讨论。 但是,所谓“普遍个体主体性”,这不正是一种形而上学吗?怎么能说个人主义是拒绝形而上学的呢? 这里所涉及的问题是:什么是形而上学?形而上学与主体性、包括个体主体性之间是什么关系?为此,我引证一下海德格尔(Heidegger)的两个重要观点:其一,“哲学即形而上学”[⑨];其二,哲学的事情即主体性的事情:“什么是哲学研究的事情呢?……这个事情就是意识的主体性”;“作为形而上学的哲学之事情乃是存在者之存在,乃是以实体性和主体性为形态的存在者之在场状态。”[⑩] 合起来看,海德格尔这两个观点的逻辑结论就是:形而上学的事情就是主体性、包括个体主体性的事情;反之亦然,主体性、包括个体主体性的事情就是形而上学的事情。 当然,这里还需两点区分: 一是形下的主体性与形上的主体性的区分。上引海德格尔所讲的“主体性”,正是形而上的绝对主体性。宋书区分形下的个体性和形上的个体性,实质上也就是区分形下主体性和形上主体性,我刚才说过,这是宋书最深刻的一点。在哲学上,形下主体性是相对主体性;而形上主体性则是绝对主体性,如宗教的“上帝”或哲学的“本体”。 二是集体主体性与个体主体性的区分。(顺便指出:宋书使用“整体”概念来与“个体”相对,这是不妥的,因为个体也是一个整体,所以,与个体相对的是集体、而非整体。)宋书尽管尚未明确提出“集体主体性-个体主体性”这样一对概念,但已隐含了这层意思。在我看来,从形下的层级看,古代的宗族或家族是当时的社会主体,故有其主体性,但那是集体主体性;因此,从形上的层级看,古代的传统哲学、包括古代的儒家哲学,其主体性不是个体主义的,而是集体主义的。这个区分也是宋书的宗旨能否成立的一大关键,因为宋书意在寻找一种能能够体现“普遍个体主体性”的形而上学。但这也就涉及了本文下节将要讨论的一个问题:阳明心学是否个体主义的? 所以,宋书的另外一个判断,我也认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也存在着问题:“在思维方式上,古典法哲学普遍有形而上学的特征:构造一个笼罩一切的必然性体系,将世间万物网罗于其中;现代法哲学或政治哲学则拒斥形而上学,它们把政治与法律的合法性建立在基于个人利益、个人判断的‘同意’,而不是对观念体系服从的基础之上。”[11] 我说这个判断“基本上”正确,是因为:现代政治哲学是否都没有其形而上学基础?这是一个问题。例如,正如宋书所说,作为一种现代性质的法哲学,“欧洲古典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强势影响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其古典法哲学的特征,它在实体内容上的现代性使人们忽略了它们在思维方式上仍然保留着‘天赋’等信仰或形而上学的形式”[12]。显然,宋书在这里陷入了自相矛盾。其实,不仅古典自然主义法学派,西方现代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各家各派,多多少少都有自己的形而上学。所以,我不敢苟同宋书的这个判断:“从洛克到哈贝马斯,现代性在制度层面……变化总的趋势就是去形而上学……”[13] 我们可以信手举出一个反例,例如洛克(John Locke),他在《人类理解论》中关于“实体”的理论、关于人性的“自我”、“本体”的思想、乃至关于“上帝”的论证等等,都无疑是某种形而上学,尽管那是经验主义的形而上学。[14] 总之,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个人主义并非没有自己的形而上学基础。所以,我们只能这样发问:这种形而上学是否依旧是前现代的形而上学,抑或已经是现代性的新型形而上学?这种形而上的绝对主体性是否能为形而下的相对主体性奠基,即能否解决现代人的安身立命问题?宋书显然认为,这种“西方的”形而上学不能解决问题,不是一个牢靠的基石,因此,应当转向“中国的”儒家的形而上学。不仅如此,宋书认为,这种形而上学不能是前现代的集体主义的,而必须是现代性的个人主义的。于是,宋书找到了阳明心学,即他所说的“道德个人主义”。 二、阳明心学是否可谓“道德个人主义” 宋书的“道德个人主义”是一个新颖的提法,颇具启发性。我所谓“启发性”是说:作为中国人的现代性、个体性的观念建构,我们确实应当找到一种中国式的独特的个体主义表达。为此,宋书检视道家的个人主义传统和儒家的个人主义传统,认为前者只是消极的个人主义,唯有后者才是积极的个人主义,才能够“建立起公共性的法哲学”。[15] 进而,宋书区分了儒家历史上两种个人主义:一种是汉儒、宋儒的那种“人格气质上的个人主义”,“他们建立起来的政治哲学或法哲学都是自上而下笼罩式的、宗法式的,对个体的尊重并不充分”;另一种则是作者所推崇的明代心性论的个人主义,也就是宋书所说的“道德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除了精神气质和利益外,还有对天人关系的认识、对人自身的认识、对认识能力的反省等多方面的基础”。[16] 因此,宋书推崇阳明心学。 且不论汉儒、宋儒是否真的缺乏“对天人关系的认识、对人自身的认识、对认识能力的反省”等方面的基础,我在这里想讨论的是:阳明心学真的是“道德个人主义”吗? (一)阳明心学是否“个人主义” 宋书把阳明心学判定为“个人主义”的范畴,即把阳明所讲的“心”、“良知”或“致良知”判定为个体性的范畴,在我看来是值得商榷的。 正如宋书所说,当阳明讲“心即理”、“心外无物”时,他首先“必须面对‘什么是心’的问题”[17];然而不仅如此,既然说“心即理”,那就必须面对“理是什么”的问题。宋书指出,比起朱熹,“阳明的心首先不是认识心,其更直接、更重要的是道德心”,“将心规定为纯粹的道德本体”。[18] 关于“道德”范畴,(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